專家建議完善相關法律 增設
2009年8月25日來源:Gxqcw.com
公安部交管局日前表示,全國開展“嚴厲整治酒后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專項行動”一周以來,酒后駕駛特別是醉酒駕駛出現(xiàn)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并不明顯。酒后駕車有禁不止,是否因現(xiàn)有處罰措施過輕?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又有何需要完善之處?本報記者采訪了相關專家。
現(xiàn)有處罰措施是否過輕?
新聞背景
全國開展集中整治酒后駕駛專項行動一周以來,共查處醉酒駕駛2052起,約占查獲酒后駕駛起數的14%。公安部交管局表示,專項行動開展以來,酒后駕駛特別是醉酒駕駛出現(xiàn)一定程度下降,但降幅并不明顯。
目前,我國與酒后駕駛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體現(xiàn)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酒后駕駛,處暫扣1—3個月駕駛證,罰款200—500元處罰;對于醉酒駕駛,則是暫扣駕照3—6個月,罰款500—2000元,并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
“對醉酒駕駛給予拘留15天的處罰力度,是有足夠威懾力的。”針對我國“酒駕”處罰措施過輕的質疑,清華大學法學院余凌云教授認為,現(xiàn)有規(guī)定的處罰力度已經較大,實際生活中“酒駕”屢禁不止,主要原因在于執(zhí)法不嚴,比如不少地方不能保持經常性的路檢,存在“以罰代管”、“人情招呼”等問題。
他建議,公安部門應當不定期、不定點、經常性地開展檢查,而不是僅限于“集中整治”。
北京大學刑法學專家王世洲教授則對現(xiàn)有行政處罰措施存在質疑。他認為,現(xiàn)有行政法規(guī)對“醉駕”的處罰力度,在我國行政處罰中是最嚴厲的,很有必要。但是,行政拘留作為行政處罰措施,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的要求。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在未經審判的情況下對行為人適用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是缺乏正當性和合理性的。此外,他還認為,對“酒駕”規(guī)定的處罰,對違法行為是否具有足夠的威懾力,尚需經過實踐檢驗。
刑法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罪是否過時?
新聞背景
據調查顯示,對于酒后駕車現(xiàn)象屢禁不止的原因,70.0%的人首選“司機有僥幸心理”,69.8%的人認為是“違法成本過低”,64.1%的人表示“公眾安全意識和法制意識薄弱”,59.2%的人表示“公眾普遍缺乏尊重生命的責任意識”。
7月,四川成都的李剛、羅毅兩位律師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刑法,增加“飲酒、醉酒駕駛機動車罪”。
“把醉酒駕駛作為犯罪規(guī)定進刑法非常必要!蓖跏乐拚J為,根據現(xiàn)代法治要求,對行為人適用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只應當由法院經過刑事審判才能判處。因此,將醉酒駕駛的行為在刑法中明確作為犯罪加以規(guī)定,有利于糾正現(xiàn)有行政處罰的立法錯誤。
王世洲說,在我國社會持續(xù)繁榮發(fā)展的情況下,醉酒駕駛即使尚未造成嚴重損失,也已經具有令人不能容忍的社會危害性,因此,將這種危害行為“入罪”,符合我國和諧社會發(fā)展的要求,符合現(xiàn)代國家的一般法律情況。
著名刑法學專家、中國人民大學謝望原教授認為,針對“酒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目前我國只有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罪來規(guī)范,已不能適應復雜的社會需要。此外,交通肇事罪成立條件要求太高,不利于有效打擊與防范此類犯罪。
謝望原建議,刑法應專門設立“酒后(包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罪”,即明確規(guī)定酒精含量超過一定安全標準而駕駛機動車輛的,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后果,均應認定犯罪成立。
醉駕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聞背景
7月23日,成都中院一審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肇事司機孫偉銘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就在宣判前3天,“杭州飆車案”判決結果卻是肇事司機胡斌以“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巴覆煌铩钡那闆r是否存在?法律界和公眾都有不同意見。四川5位刑辯律師甚至上書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孫偉銘案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缺乏量刑支撐。
按照現(xiàn)行刑法規(guī)定,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只能適用“交通肇事罪”。王世洲認為,交通肇事罪本身就是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刑法不僅明確要求該罪必須以過失的心理狀態(tài)實施,而且要求必須是違反交通法規(guī)肇事的行為。醉酒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余凌云同樣反對“醉酒駕車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來處理”的意見。他指出,按目前標準,飲用兩瓶啤酒一般就能構成醉酒駕車,但這并不會必然導致人喪失控制和判斷能力,也未必會對社會安全造成威脅。余凌云建議,根據飲酒有沒有對行為人判斷和控制能力造成影響,把醉酒駕駛分為兩檔。醉酒后已經失去判斷和控制能力仍駕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謝望原認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核心概念就是“肇事”,從本來意義上,“肇事”既有過失引起事故的含義,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現(xiàn)實生活中的酒后駕駛行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場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為。
未主動勸阻酒駕是否應被“問責”?
新聞背景
8月,南京交管部門會同市文明辦、市廉政辦,聯(lián)合研究制定了嚴禁酒后駕車宣傳教育長效管理機制。其中規(guī)定,同桌勸駕駛人飲酒或同車明知駕駛人酒后駕車不及時主動勸阻制止的,將通報相關單位和主管部門予以內部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媒體公開曝光并追究連帶責任。
余凌云認為,這種做法得到社會認同的可能性比較小,社會效應也不見得好。如果真的出臺類似規(guī)定,很可能流于形式,難于執(zhí)行。
王世洲則認同這種做法。他認為,這對勸酒者等人不是給予行政處罰,而是采用通報等警誡措施,并沒有違反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這種做法值得進一步總結經驗。他特別指出,日本已經把這種勸酒情況作為犯罪加以規(guī)定和處罰,值得我們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