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歲的廖某考駕照,科目二和科目三都經(jīng)過了兩次預約4次考試才通過。而打印駕照時,他發(fā)現(xiàn)這兩個科目分別被收取了3次考試費!安皇敲看晤A約考試都有一次免費補考機會嗎?”廖某認為交警多收了他的補考費,于是將南寧市交警支隊告上法院,要求對方退回多收的425元補考費。昨日,該案在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公開審理。
核心提示
免費補考
為何第二次 還是收了費?
“明明每次約考不及格都可以免費補考一次。我約考了兩次,為何都被收了補考的錢?”昨日上午一開庭,廖某馬上質疑道。
廖某說,他是2013年4月7日至2014年1月4日在南寧參加的駕考。在科目二考試時,他第一次約考兩次考試機會均未通過;第二次約考時,總算把握住了第二次補考機會,通過了考試。在考科目三時,他同樣是兩次約考,考了4次才通過。
終于通過考試,可在打印駕駛證時,廖某卻傻眼了:他的科目二和科目三均被分別收取了3次考試費,即每個科目都被收了兩次補考費。其中,科目二每次190元,科目三每次235元。
廖某認為,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37條規(guī)定“每個科目考試一次,考試不合格的,可以補考一次,不參加考試或補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試終止,申請人應當重新預約”,而在實踐中,“重新預約”的考試也是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
從物價收費批文的制定上,也看出補考收費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桂價費字[2005]338號《關于制定廣西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收費標準的函》第三條規(guī)定: “指定補考和扣分后的考試收費,每一科目首次考試不合格者,可免費補考一次”,因此可見,補考也有首次和第二次之分。
理解有誤
免費補考 僅有一次機會!
出庭應訴的南寧市交警支隊法制大隊指導員陳鏗及南寧市車管所民警陳子麗,對交警部門成為被告感覺頗為委屈。
交警部門認為,他們收費的依據(jù)是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以及物價局《收費許可證》。在上述規(guī)定中,均沒有做出駕考“大次”和“小次”的區(qū)別,“大次”和“小次”的劃分僅僅是廖某個人的理解。
法庭上,他們反駁說,廖某狀告交警部門是因為對物價收費標準理解有偏差。南寧市物價局核發(fā)的《收費許可證》明確規(guī)定,駕考每一科目首次考試不合格者,可免費補考一次。這里的“每一科目首次考試”不等同于“每次預約考試的首次考試”。也就是說,學員考科目二及科目三,第一次預約考試時有兩次考試機會,其中第一次考試機會是“該科目的首次考試”,若第一次不合格,可以免費補考一次。兩次均不合格者,需要再次預約考試。第二次預約考試時,則不再有免費補考的權利。
以此類推,廖某參加科目二考試共4次,其中免費補考1次,有償補考2次,共應繳3次考試費用;科目三亦是如此。因此,交警部門按收費標準收取廖某的考試費均屬合理收費,不存在多收425元一說。
收費偏高
收費標準 由物價局制定
南寧市駕考科目二考試費為:每次190元/人,科目三的考試費為235元/人?颇慷涂颇咳目荚囀邱{駛操作考試,廖某認為,每次成功完成考試全程不超過 10分鐘,考試不合格者一般只會花1-3分鐘,補考者的考試成本更加低廉,而現(xiàn)在的收費已經(jīng)大大超過成本。如果補考還要進行加倍收費的話,明顯是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的,不合理也不合法,應當降低收費。廖某在網(wǎng)上搜索后發(fā)現(xiàn),外地不少省市,對補考費,均減半收費。
而交警部門反駁說,這個考試收費標準是由南寧市物價局明確規(guī)定的,交警支隊車管所只是執(zhí)行機構,無法對其發(fā)表意見。而且外省的規(guī)定與南寧無關,南寧市交警部門應按照南寧市物價局的規(guī)定依法收取費用。
該案當天并未宣判,法官表示將擇日宣判。
這些省份駕考補考半價收費
相關鏈接
●廣東省
廣東省2007年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第一次考試不合格,當場給予免費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要重新預約科目考試,重新預約補考科目收費標準按該科目考試費標準的50%收取。
●遼寧省
遼寧省2007年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各科考試不合格者,免費補考一次;補考仍未合格需重新申請考試的,按該科收費標準50%收取補考費。
●甘肅省
甘肅省2008年規(guī)定:對機動車駕駛員考試不合格者,每個科目應免費補考一次;補考不合格者申請重新考試時,收費標準按相應科目標準減半收取。
●黑龍江省
黑龍江省2010年規(guī)定:為減輕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申請人的負擔,對參加考試未合格的人員,每個科目可以免費補考一次;免費補考仍不合格的申請人在《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有效期內重新申請考試的,參加科目一、科目二A、科目二B、科目三中的任何一科考試,每科均按現(xiàn)行考試收費標準的50%收取補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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