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汽車已經成為家庭消費的熱點,乘用車銷售量不斷增加。2015年9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支持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車發(fā)展措施,促進新能源和小排量汽車發(fā)展,淘汰超標排放汽車,緩解能源與環(huán)境壓力、推動汽車產業(yè)結構優(yōu)化和消費升級、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會議出臺了對符合條件的乘用車的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的優(yōu)惠政策
問題 1
據(jù)說從2015年10月1日到2016年12月31日,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優(yōu)惠政策,具體是怎么樣的?
答:2015年9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問題 2
符合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稅收優(yōu)惠的乘用車范圍包括哪些?
答: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范圍,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shù)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質量(kg)”項小于額定載客人數(shù)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shù)認定。
問題 3
進口車能否享受此項優(yōu)惠政策?
答: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shù)認定。即車輛的技術參數(shù)只要符合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技術參數(shù)的,不管是國產車還是進口車都可享受這一優(yōu)惠政策。
問題 4
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優(yōu)惠政策執(zhí)行的時間是如何規(guī)定的?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對購置排氣量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暫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即在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內購置的1.6升及以下的乘用車都可享受這一優(yōu)惠政策。
問題 5
符合條件的乘用車的購置日期是如何確定的?
答:乘用車購置日期的確定,是按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問題 6
購置符合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條件的車輛后,如何辦理車輛購置稅的減征手續(xù)?
答:購置符合車輛購置稅減半征收條件的車輛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前往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并提供納稅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車輛價格證明、車輛合格證明等資料。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系統(tǒng)會直接識別是否符合減半征收的條件,對符合條件的車輛,直接減按5%的稅率征收車輛購置稅。
問題 7
購置符合減半征收條件的新車已按全額繳納了車輛購置稅的,能否辦理退稅?
答:購置符合減半征收條件的車輛,已按全額繳納車輛購置稅的,多征稅款可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退還。納稅人依據(jù)《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關于退稅的規(guī)定,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即可辦理退稅。
問題 8
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
購置,包括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問題 9
納稅人到哪里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答:納稅人應到下列地點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
一、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納稅人,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二、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注冊手續(xù)的納稅人,向納稅人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所在地,是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問題 10
車輛購置稅納稅期限是多長?
答:納稅人購買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免稅車輛因轉讓、改變用途等原因,其免稅條件消失的,納稅人應在免稅條件消失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納稅。免稅車輛發(fā)生轉讓,但仍屬于免稅范圍的,受讓方應當自購買或取得車輛之日起6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申報免稅。
問題 11
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提供哪些資料?
答:辦理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
二、納稅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三、車輛價格證明。
四、車輛合格證明。
問題 12
車輛購置稅的應納稅額如何計算?
答:車輛購置稅實行一車一申報制度。車輛購置稅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稅率
車輛購置稅的稅率為10%。
問題 13
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如何確定?
答: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者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含增值稅稅款;價外費用包括了向購車方收取的基金、集資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續(xù)費、包裝費、儲存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保管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銷售方收取的代辦保險的保險費用、車輛上牌費用不計算在內。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
四、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參照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五、國家稅務總局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的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納稅人無法提供車輛有效價格證明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稅車輛的計稅價格;
七、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自初次辦理納稅申報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滿10年的,計稅價格以免稅車輛初次辦理納稅申報時確定的計稅價格為基準,每滿1年扣減10%;未滿1年的,計稅價格為免稅車輛的原計稅價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計稅價格為0。
問題 14
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是什么?
答:最低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依據(jù)機動車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
問題 15
哪些車輛可以申請車輛購置稅的免稅?
答:車輛購置稅的免稅具體包括: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外交人員自用的車輛;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國務院規(guī)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車輛。
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的國產小汽車和長期來華定居專家(以下簡稱來華專家)進口自用的小汽車免稅,是指含駕駛員座位9座以內,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于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或者臨時物品的乘用車。
問題 16
什么情況下可以辦理車輛購置稅的退稅?
答:已繳納車輛購置稅的車輛,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準予納稅人申請退稅: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
三、其他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退稅的情形。
辦理車輛購置稅的退稅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納稅人申請退稅時,應如實填寫《車輛購置稅退稅申請表》,由本人、單位授權人員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xù),按下列情況分別提供資料:
一、車輛退回生產企業(yè)或者經銷商的,提供生產企業(yè)或經銷商開具的退車證明和退車發(fā)票。
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
二、符合免稅條件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但已征稅的,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
三、其他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退稅的情形,未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和副本;已辦理車輛登記注冊的,提供原完稅憑證、完稅證明正本、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機構出具的機動車注銷證明或者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問題 17
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損毀丟失如何補辦?
答:完稅證明發(fā)生損毀丟失的,車主在補辦完稅證明時,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辦表》,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補辦:
一、車輛登記注冊前完稅證明發(fā)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jù)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聯(lián)次或者主管稅務機關車輛購置稅完稅憑證留存聯(lián)次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補辦;
二、車輛登記注冊后完稅證明發(fā)生損毀丟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jù)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fā)完稅證明正本(副本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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