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兩名市民騎著報廢(不符合標準)摩托車上路行駛,被南寧交警部門處罰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含C1小車駕駛證)。兩名市民認為自己是騎摩托車駕駛違法的,交警部門一并吊銷C1的準駕資格,并無法律依據(jù),遂將南寧市交警支隊起訴至法院。
10月22日上午,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交通行政處罰糾紛案。
車手起訴
交警一并吊銷C1準駕資格,無法律依據(jù)
去年9月2日14時30分,趙先生騎著已達報廢標準的摩托車上路行駛,當行駛至南寧市民族大道金洲路口時,被南寧交警部門查獲。趙先生未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和保險標志,被交警部門處罰600元并吊銷(含小車C1機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
無獨有偶。去年8月16日9時45分,歐先生在南寧市民族大道騎著不符合標準的摩托車上路行駛,被當天的執(zhí)勤民警處罰500元并吊銷(含小車C1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
因趙先生和歐先生不服南寧交警部門的行政處罰,于今年9月15日向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當天給予受理。
由于這兩起交通行政處罰糾紛案案情相同,10月22日,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一同審理。在當天的庭審上,趙先生和歐先生訴稱,他們通過不同的考核體系分別取得C1和E兩個準駕資格,而當時只是駕駛摩托車違法,無駕駛小汽車的違法行為。交警部門一并吊銷C1準駕資格,與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基本原則相違背。
趙先生和歐先生認為,交警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在未提供明確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遵循“法無明文規(guī)定即禁止”的原則,不應當一并吊銷原告的C1準駕資格。
交警辯稱
車手對機動車駕駛證概念認知存在誤解
在庭審中,作為被告的南寧交警支隊的委托代理人稱,在本案中,對原告作出的處罰事實證據(jù)清楚、確鑿,處罰具有法律依據(jù),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牌號,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蓖瑫r,該法還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原告駕車上路行為,已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guī),依法應當給予處罰,同時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guī)定,應當?shù)蹁N其機動車駕駛證。
交警部門還認為,原告對機動車駕駛許可證存在認知誤解,不同的準駕資格并非各自的行政許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中》并沒有規(guī)定增加準駕車型的行為需要頒發(fā)新的駕駛證,而只是在原駕駛證上增加準駕車型代碼,駕駛證的有效期也仍然沿用原駕駛證的有效期。原告的駕駛證的有效期也是如此。而依據(jù)“過罰相當”原則,原告駕駛不符合標準的摩托車上道路行駛對社會的危害性存在蓋然性,所以對原告給予金錢處罰、并吊銷C1駕駛證才是“過罰相當”。
交警部門認為其對原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合法、合理、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庭辯論
騎摩托違法是否要吊銷C1證?
在庭審中,在法庭辯論階段,原告向審判長提交了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裁決同類案例、交警部門敗訴等相關證據(jù)來反駁南寧交警部門處罰的法律依據(jù)得當?shù)挠^點,并證明南寧交警部門的處罰違反“過罰相當”的原則。
南寧交警部門則認為,在原告上交的證據(jù)中,以以往案例來評判當今事實的做法不當,應以當今事實為標準進行評判。
在辯論中,原告方以法律上并無明文規(guī)定摩托車E證違法,行政機關可以一并吊銷C1駕駛證進行了辯駁,認為兩證使用范圍不一樣,處罰應當不一樣,此類牽連吊銷駕駛證的行為無效,應當分開處罰。
被告交警部門再次駁回原告,認為原告對駕駛許可證概念存在誤解,公安機關從來沒有頒發(fā)摩托車駕駛證或者汽車駕駛證,只頒發(fā)機動車駕駛證,原告駕駛不合格摩托車上路,即對社會交通安全造成威脅,若不吊銷其駕駛證,則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故交警部門有權在其違法后吊銷機動車駕駛許可證。
當天,此案未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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